(2016)晋1102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杜四军与王文山、李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四军,王文山,李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02民初2044号原告杜四军。被告王文山。被告李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四军与被告王文山、李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四军于2016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房产泰华物资城13#楼负112、112、212商业用房(所有权证号2011-D000818)等价值4179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王文山名下位于泰华物资城13#楼负112、112、212商业用房(所有权证号2011-D000818)抵押、转让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明金代理审判员 苗成栋人民陪审员 冀明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