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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乔文军申请执行李育民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文军,李育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654号申请执行人:乔文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13日,住永靖县,无业。被执行人:李育民,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10日,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5)永靖民初字第1184号乔文军申请执行李育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李育民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育民在本院还有其他案件正在执行,其在银行的工资账户已经冻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宗明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