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3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乔文军申请执行李育民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文军,李育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654号申请执行人:乔文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13日,住永靖县,无业。被执行人:李育民,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10日,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5)永靖民初字第1184号乔文军申请执行李育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李育民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育民在本院还有其他案件正在执行,其在银行的工资账户已经冻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宗明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