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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崔新刚与张振东、徐凤兰、曹维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新刚,张振东,徐凤兰,曹维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524号原告:崔新刚,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振东,男,汉族,农民。被告:徐凤兰,女,汉族,农民。被告:曹维君,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崔新刚与被执行人张振东、徐凤兰、曹维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磐民一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民一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静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