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执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吴秋平与郑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秋平,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2071号申请执行人吴秋平,女,汉族,1982年10月27日出生,务工人员,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郑娟,女,汉族,1981年6月20日出生,网吧收银员,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关于吴秋平申请执行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6)闽0702民初53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6)闽0702民初53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阮绍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