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71执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三亚市卫生局与被执行人三亚王大力诊所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亚市卫生局,三亚王大力诊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1844号申请执行人:三亚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王某才,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三亚王大力诊所。负责人:王某力,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市卫生局与三亚王大力诊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情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琼0271行审56号行政裁定,立案执行。依据生效裁定,三亚王大力诊所应缴纳罚款30000元及加处罚款2999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符秀柏审判员 郭海春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胜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