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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2执156号

杨建祥、杨祖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建祥,杨祖许,廖水平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杨建祥,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住上栗县。被执行人杨祖许,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经商,住上栗县。被执行人廖水平,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经商,住上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祥与被执行人杨祖许、廖水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杨祖许、廖水平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启明

审 判 员 陈宏林

审 判 员 李金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吕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