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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8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青岛宏彤服饰有限公司与刘小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宏彤服饰有限公司,刘小钰,青岛宏彤服饰有限公司,刘小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8714号原告:青岛宏彤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云溪办事处泉州南路。法定代表人:韩荣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慧慧,女,198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系青岛宏彤服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小钰,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青岛宏彤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宏彤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宏彤服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宏彤服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青岛宏彤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玲娟代理审判员  逄伟宏人民陪审员  徐雨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羊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