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8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青岛宏彤服饰有限公司与刘小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宏彤服饰有限公司,刘小钰,青岛宏彤服饰有限公司,刘小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8714号原告:青岛宏彤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云溪办事处泉州南路。法定代表人:韩荣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慧慧,女,198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系青岛宏彤服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小钰,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青岛宏彤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宏彤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宏彤服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宏彤服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青岛宏彤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玲娟代理审判员 逄伟宏人民陪审员 徐雨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羊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