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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5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申申、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申申,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152号原告王某。被告郭申申,男,汉族,1988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裕城花园。原告王某与被告郭申申、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月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