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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沈阳天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天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81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天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义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5341503.法定代表人:纪兆胜,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沈阳天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181民初1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11,6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录入失信名单库。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181民初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晶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路庆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