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民初14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温州市城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陆海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城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陆海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2民初14205号原告:温州市城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百里西路工会大厦1、2幢301、401-1室。法定代表人:钱仁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品、梁蓓蕾,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海勇,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城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海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城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市城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欢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