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4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余姚市金发科技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余姚市金发科技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谷秀龙,孙秋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余姚市金发科技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谷秀龙,孙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1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新建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4457266-6。代表人:张伟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姚市金发科技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新建北路塑料城Z区****号。组织机构代码:73210809-2。法定代表人:孙秋珍。被执行人:谷秀龙,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孙秋珍,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姚市金发科技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谷秀龙、孙秋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8500000元、利息544510.32元及约定的其他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理,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