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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3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王维春与徐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春,徐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323执534号申请人:王维春,男,汉族。被执行人:徐雷,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54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雷1.给付申请人欠款137186.80元;2.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执行费1958元。本案申请标的137186.80元,未执行标的137186.80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执行费1958元(未缴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沙塔尔审判员盛建华审判员米一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曹培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