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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武汉得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得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83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得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