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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执10号申请执行人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攀枝花市东区江南二路。被执行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冶金中路(水钢八冶桥头)。法定代表人高昭宗,系该公司经理。贵州省六盘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六仲裁字2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33.731万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多次协商,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母公司借款分期履行还款义务,并一致同意在被执行方履行完第一笔款项后,由法院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和解协议第一笔偿还50万元整的义务。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2执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天贵审 判 员 : 代 金助理审判员 :李令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龙国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