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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张拥军与张志亮、陈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拥军,张志亮,陈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2185号原告:张拥军,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被告:张志亮,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被告:陈荣华,女,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系张志亮之妻。原告张拥军与被告张志亮、陈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拥军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拥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拥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张拥军负担。审 判 长  朱国生人民陪审员  周 旭人民陪审员  李安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