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张拥军与张志亮、陈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拥军,张志亮,陈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2185号原告:张拥军,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被告:张志亮,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被告:陈荣华,女,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系张志亮之妻。原告张拥军与被告张志亮、陈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拥军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拥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拥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张拥军负担。审 判 长 朱国生人民陪审员 周 旭人民陪审员 李安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