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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3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陈二珍与廖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二珍,廖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3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陈二珍被执行人:廖虎本院在恢复执行陈二珍与廖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廖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廖虎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志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