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81民初6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禹州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魏顺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州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魏顺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6186号原告禹州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梁北镇箕啊村S103线东侧。法定代表人郑建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魏顺清,男,生于1965年10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禹州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魏顺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禹州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对被告魏顺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禹州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禹州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禹州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巴秋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孟凡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