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40882号原告高密市华友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启泉。被告青岛华岩兄弟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相红岩。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密市华友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岩兄弟纺织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需要续行保全的,原告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宝启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凌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