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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3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雪根与屠尧龙、朱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根,屠尧龙,朱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雪根,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屠尧龙,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朱丽娟,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现住绍兴市上虞区。王雪根与屠尧龙、朱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4民初36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2016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是为了保证执行时效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04执31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