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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2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康玉德与潍坊市建信集团有限公司、王建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玉德,潍坊市建信集团有限公司,王建成,李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346号申请执行人康玉德。被执行人潍坊市建信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建成。被执行人李成刚。本院在执行康玉德与潍坊市建信集团有限公司、王建成、李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商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