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81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魏凌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魏凌云,孙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1598号原告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汉洪元,系经理。被告魏凌云,住洮南市。被告孙辉,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魏凌云、孙辉物业服务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鸿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