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5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何某诉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定边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5民初5989号原告何某,男,汉族。被告定边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与被告定边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刘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某某公司和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2013年9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定交清了全部价款,同时将契税3100元交给了被告,被告将房产交付给原告接管。在2015年8月31日办理了房产权证。但交付房产权证时未交付契税证,致使原告无法使用产权证,房产证上明确注明附契税,产权证,按规定必须附有契税证,但被告不按国家管理机关规定办理契税证,其出售商品房没有完整的契税手续,对原告正常管理和使用房产造成不利影响,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契税证,但被告以税务机关从2011年之后不办契税证为由拒绝交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交付原告购买的3号楼二单元802室的房产契税证;2、本案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原告何某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收款收据一支,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了契税费3100元。2、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一套房子。3、李明霞的契税证复印件,证明被告应给原告办理这样的契税证。4、中国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给原告提供的与原告想要的不一样。5、房屋预付定金协议,证明被告刘某某就是开发商。被告某某公司、刘某某辩称,第一,在本案中原告诉被告的事实和理由不属实,该小区是新开发的小区,第一被告于2013年12月18日统一将万亨花园小区165户契税缴纳于定边县税务机关,同时税务机关也向该小区165户提供契税完税证(证号陕农税字1683931号)随后第一被告又向各住户办理了房产证。如果第一被告未交契税和办理契税证也就是无法办理房产证,现各住户房产证已办好也可以证明涉案小区相关手续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原告起诉第二被告主体不适格,因第一被告系开发商,原告在第一被告处购买房屋,双方发生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与第二被告无任何关系。综上两点,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某某公司、刘某某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被告某某公司具有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资质。2、契税完税证、房产证各一份,证明第一被告开发万亨花园小区将从各住户收到的契税于2013年12月18日交于定边县税务机关,随后办理了房产证,而原告在起诉中声称万亨花园小区未办理契税证不属实。经庭审质证二被告对原告所举的证据1、2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但认为这是与第一被告发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与第二被告无关;对证据3有异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这份契税完税证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刘某某只是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不是法定代表人。原告对二被告所举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开发的时候原告是和被告刘某某签订的合同,后来刘某某又将合同换成原告和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的了;对证据2中的房产证无异议,对契税证有异议,这个契税证不是原告想要的,原告要的是个体的契税证,并不是集体的契税证。本院对原、被告所举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所举的证据1、2、4因被告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3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5因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目的因房地产开发必须是具有资质的企业,被告刘某某是自然人不具有开发商资格,故被告刘某某不是开发商,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对被告所举的证据1虽然原告有异议,但是原告购买的商品房的开发商是被告某某公司,被告刘某某只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不是开发商,故对被告提供的该证据予以确认;对证据2中完税凭证因原、被告均提供了该证据,从形式内容来看真实可信,且被告已经办理出房产证,进一步证实契税已交,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对房产证因原告无异议,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出售万亨花园小区3号楼二单元802室住宅房一套。合同中约定了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备案,买受人应及时提供契税及其他办证手续和费用,未约定出售人必须向买受人提供个人契税证。原告在签订合同当日向被告某某公司缴纳了契税共计3100元,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加盖公司印章的收据一支。2013年12月18日被告某某公司为万亨花园小区的165户业主缴纳了契税,定边县农业税收管理局向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被告某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为原告购买的房子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产权证号为:定边县房权证东区字第s2016011100**号),并交付给原告,但只向其提供了加盖有定边县房产管理所印章的契税完税证复印件,原件在定边县房产管理所。现原告以被告未向其提供个人契税证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提供其购买的房屋的契税完税证。本院认为,契税是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时,对不动产承受人课征的一种税。契税具有证明不动产所有人产权合法性的作用,缴纳契税后房地产登记部门才会核发产权登记证书(免征除外)。本案中,被告某某公司代原告缴纳了契税,进而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交付给了原告,在房屋产权证中也注明原告的房屋是完税房。由于定边县农业税收管理局向被告某某公司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是集体契税证(包含165户),被告某某公司无法将该证件交给每个住户手上,但其向缴纳契税的住户交付了加盖有定边县房产管理所印章的契税完税证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足以证明其完成了合同约定义务,故被告已经履行了契税证交付义务,且因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被告某某公司须向原告提供个人完税证,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佩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