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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商)初字第33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瑞霞与胡秀琴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霞,胡秀琴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33939号原告王瑞霞,女,1963年6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余新淮,北京高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勇才,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秀琴,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刘敬国,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原告王瑞霞与被告胡秀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王瑞霞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泽帅人民陪审员  朱宝芹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