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商)初字第33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瑞霞与胡秀琴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霞,胡秀琴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33939号原告王瑞霞,女,1963年6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余新淮,北京高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勇才,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秀琴,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刘敬国,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原告王瑞霞与被告胡秀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王瑞霞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泽帅人民陪审员 朱宝芹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