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张美琴、郑德军与张立君、秦治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琴,郑德军,张立君,秦治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1802号原告:张美琴,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原告:郑德军,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张立君,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秦治明,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张美琴、郑德军与被告张立君、秦治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郑德军、张美琴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德军、张美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德军、张美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郑德军、张美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雪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东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