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民初5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再群与谢廷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再群,谢廷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5967号原告:刘再群,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谢廷强,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其余信息不详。原告李念与被告谢廷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刘再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再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加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杨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