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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5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再群与谢廷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再群,谢廷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5967号原告:刘再群,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谢廷强,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其余信息不详。原告李念与被告谢廷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刘再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再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加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杨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