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2执恢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三原县和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三原县和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221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负责人李辉,该行行长。被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和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启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三原县和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三原县和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正在和解,履行尚待时日。申请人并同意该案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恢22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