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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5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帆诉王良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帆,王良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5075号原告王帆。被告王良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帆与被告王良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帆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帆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宪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齐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