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35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帆诉王良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帆,王良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5075号原告王帆。被告王良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帆与被告王良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帆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帆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宪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齐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