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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与尚尔森、胡少义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尚尔森,胡少义,尚祖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8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住所地九台区。法定代表人:徐文彪。被执行人尚尔森,男,汉族,1958年7月13日出生,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胡少义,男,汉族,1964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尚祖赫,男,汉族,1977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九台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尚尔森、胡少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九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九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景东审判员  赵洪成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