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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帅与被执行人吉林金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帅,吉林金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516号申请执行人:张帅,男,1978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吉林金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理人:王兰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帅与被执行人吉林金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说服教育,被执行人主动将工程款交付法院,本院将该款项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民终15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