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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0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某、孙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0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被执行人孙某,男,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王某与孙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邱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邱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文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