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何威宏与王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威宏,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何威宏,男,1978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王伟,男,1984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何威宏与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兵审判员 XXX审判员 赵庆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晨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