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6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杨言深与刘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言深,刘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6605号原告杨言深,男,194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刘茂,男,汉族,1991年9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杨言深与被告刘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言深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