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茂培申请执行射洪永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茂培,射洪永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468号申请执行人:胡茂培,男,生于1954年6月1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射洪永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洪城新区小榆坝工业集中发展区,组织机构代码:56073300-X。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胡茂培与射洪永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射洪永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胡茂培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王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