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3执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崔树山申请于维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树山,于维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3执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树山,男,1954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青冈镇四粮店家属楼,身份证号×××。被执行人于维忠,男,1938年10月28日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青冈县瑞福家园2单元202室,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崔树山与于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于维忠的工资收入,已扣划给付18000元,申请执行人崔树山同意用被执行人于维忠的工资收入分期偿还借款,但因用工资收入分期偿还借款需要长时间才能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崔树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兆祥审判员 李景军审判员 张洪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