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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20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03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杰,丁某,黄某忠,北京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0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某杰,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某号某广场51B01,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被执行人丁某,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某号某园*栋****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被执行人黄某忠,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住广西平果县马头镇新兴路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70********。被执行人北京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某号1座401-4层-067室,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黄某冬。关于申请执行人邓某杰与被执行人丁某、黄某忠、北京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5〕D44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379998.5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某忠持有的山水文化(证券代码600234)20000000股、被执行人北京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山水文化(证券代码600234)18107160股,并于2015年11月5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丁某持有的北京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99.8%的股权。后本院因(2015)深中法执字第2070号案件强制卖出被执行人北京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山水文化(证券代码600234)18107160股,得款人民币285548110.55元,在全部清偿该案执行款本息后剩余款项为人民币30280989.55元。由于本案系第一位轮候查封,本案执行款本息、执行费等共计人民币5201138元可以足额清偿。2016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划款及结案申请,请求本院将执行款本息等共计人民币5147998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对本案作结案处理,同时解除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控制措施。本院已将相关款项划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人民币53140元已上缴财政。本院认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5〕D444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531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处分股票所得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某忠持有的山水文化(证券代码600234)20000000股的轮候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丁某持有的北京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99.8%的股权的轮候冻结;三、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5〕D44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徐 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