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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马成伟与赵雪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伟,赵雪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2279号原告马成伟,男,汉族,1974年3月20日出生,住淅川县。被告赵雪平,男,汉族,1977年10月24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成伟诉被告赵雪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靳晓英独任审理。因原、被告已庭外调解履行,原告马成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成伟撤回对被告赵雪平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成伟负担。审判员  靳晓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