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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民初5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吉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吉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5768号原告: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大道北侧东支干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安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金平,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婞,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吉盛,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原告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吉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魏吉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己减半收取4188元,由原告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莉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