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民终3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郭玉升因与冯巧霞、刘飞燕、贺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某,冯某某,刘某某,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3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某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刘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04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审查人认为,郭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李佳悦代理审判员 王伟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康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