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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民终3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郭玉升因与冯巧霞、刘飞燕、贺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某,冯某某,刘某某,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3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某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刘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04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审查人认为,郭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李佳悦代理审判员  王伟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康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