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4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柏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柏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4执975号被执行人:邓柏根,男,汉族,1981年11月2日出生,住江门市江海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邓柏根犯贩卖毒品罪缴纳罚金一案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盛审 判 员 吴卫民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韵欣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