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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某有限公司申请张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166号申请人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刘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刘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平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东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