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4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王殿臣等与马云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殿臣,王玉梅,王玉娟,马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4965号申请执行人:王殿臣,男,1944年1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玉梅,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玉娟,女,1971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马云峰,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王殿臣、王玉梅、王玉娟与马云峰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刑初46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殿臣、王玉梅、王玉娟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马云峰给付721278.28元。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云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马云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云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殿臣、王玉梅、王玉娟申请执行标的721278.28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马云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刑初461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殿臣、王玉梅、王玉娟发现被执行人马云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