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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执2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陆春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春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2353号被执行人陆春冬,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平湖市。陆春冬因犯盗窃罪,前由本院于2016年08月02日作出的(2016)浙0482刑初6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陆春冬被判并处罚金2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就该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现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春冬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在侦查、审判阶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案后经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屠征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