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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6269号

张淑霞、江苏省天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淑霞,江苏省天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杰,林茂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6269号申请执行人张淑霞,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住苍南县。被执行人江苏省天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027304-X,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罗圩乡三胡村四组。法定代表人许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杰,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林茂滔,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淑霞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天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杰、林茂滔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江苏省天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杰、林茂滔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江苏省天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款2150000元及利息;

二、被执行人许杰、林茂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负担案件诉讼费17000元、执行费23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省天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杰、林茂滔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省天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杰、林茂滔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苍南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塘北明珠苑第三幢604室房产系被执行人林茂滔所有,本院依法查封,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林茂滔缴纳了执行费23900元、诉讼费17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6)浙0327执6269号执行和解协议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62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明秋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