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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6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夷与王春炳、曹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夷,王春炳,曹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6713号原告:王夷,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暂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王春炳,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乐平市。被告:曹美霞,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乐平市。原告王夷与被告王春炳、曹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王夷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夷以对方当事人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夷撤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王夷负担。审判员  王凤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志康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