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6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夷与王春炳、曹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夷,王春炳,曹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6713号原告:王夷,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暂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王春炳,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乐平市。被告:曹美霞,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乐平市。原告王夷与被告王春炳、曹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王夷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夷以对方当事人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夷撤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王夷负担。审判员 王凤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志康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