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友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友松,曹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组织机构代码05290396-5。被执行人:谢友松,男,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曹义云,女,1974年10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友松、曹义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齐福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