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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惠培民与周庆、王志年、陈建荣、王力峰、雷秋香、黄龙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培民,周庆,王志年,陈建荣,王力锋,雷秋香,黄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惠培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庆,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志年,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建荣,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力锋,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雷秋香,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惠培民与周庆、王志年、陈建荣、王力峰、雷秋香、黄龙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周庆、王志年、陈建荣、王力锋、雷秋香、黄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义务44851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周庆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分行西安蓝田支行有存款,足以支付其所应承担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庆存款47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