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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05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雪峰与陆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雪峰,陆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05475号申请执行人杨雪峰,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51974********,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社区光荣村(13)南浜*号。被执行人陆建荣,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51970********,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社区光荣村(7)杨家扇**号。原告杨雪峰与被告陆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1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陆建荣应归还原告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2134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4年5月19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万元按月利率10‰计算,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4年7月22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0万元按月利率10‰计算,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4年7月24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52134元按月利率10‰计算,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52134元按月利率13‰计算),以上各项合计扣除3万元后的款项,由被告陆建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陆建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8000元。三、被告韩丽红、吴江市佳航喷织厂、蔡虎明、陆建勤、吴江市荣邦纺织有限公司、杨雪峰、金红新对被告陆建荣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及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5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445元,由被告陆建荣负担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被告韩丽红、吴江市佳航喷织厂、蔡虎明、陆建勤、吴江市荣邦纺织有限公司、杨雪峰、金红新对上述诉讼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陆建荣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雪峰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781.10元,执行费1412.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陆建荣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一辆,但该车辆本院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变现。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陆建荣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上述情况,我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向其寄发了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但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限期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凭证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132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健审判员 李荣胜审判员 王进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