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支行与董俊林、张小平、樊占开、陈建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支行,董俊林,张小平,樊占开,陈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支行被执行人董俊林。被执行人张小平。被执行人樊占开。被执行人陈建林。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支行申请执行董俊林、张小平、樊占开、陈建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2014)赛民初字第01945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赛民初字第019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刘锦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秀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