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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萌萌与郑州正点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萌萌,郑州正点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81民初2300号原告:宋萌萌,女,199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亚伟,偃师市城关第二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正点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三环路与京广南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蔺新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蔺建波、刘卫星,该公司副经理。原告宋萌萌与被告郑州正点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萌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伟、被告郑州正点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蔺新治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建波、刘卫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萌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运输车辆发生火灾烧毁原告货物价值5521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3日,原告货物通过被告需运输到各个收货点,货物由被告承运,原告交纳了相关承运费用,并进行了登记。2016年1月24日,薛宗峰驾驶席园园之豫C×××××号大货车(挂靠于洛阳龙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将原告货物全部烧毁。经洋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车辆轮胎摩擦产生高温起火,引起货箱内货物起火燃烧,造成火灾。被告郑州正点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宋萌萌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和货物数额,称尽管货物损失是由第三方造成,但是经自己发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郑州正点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宋萌萌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货物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州正点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宋萌萌货物损失552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被告郑州正点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