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亚波与周宽浪、陈清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亚波,周宽浪,陈清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519号申请执行人周亚波,男,汉族。被执行人周宽浪,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清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周亚波与被执行人周宽浪、陈清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化法丽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限被告周宽浪、陈清妹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付饲料款141803元及滞纳金(从起诉之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周亚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限令申请执行人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限令申请执行人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2执5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昭光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小玲 关注公众号“”